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字第168號聲請人 林嵩烈天碩廣告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相對人天碩廣告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林嵩烈為天碩廣告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天碩廣告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天碩廣告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之相關表冊呈送在案,且經該公司股東同意指派林嵩烈為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擔任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業經提出股東同意書、簿冊保管人願任同意書暨身分證影本、帳冊清表為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姚水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8年8月7日
書記官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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