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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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77號上訴人即原告 余燕玲
廖慧珠 廖美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鳳玉 、 林忠正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1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萬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
書記官陳勃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