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4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4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487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志偉義務辯護人孫智仁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志偉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0年11月24日執行羈押,並於101年2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茲本院認為被告多次持刀恐嚇家人,業經證人 楊進發 、陳秋萍、 楊王罔 好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足徵被告犯行至為灼然,且顯有反覆實施上開家庭暴力之恐嚇危害安全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自民國101年4月24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1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羅森德法官翁世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1年4月19日
書記官張孝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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