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97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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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97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9731號債權人雲林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王溪岸 債務人 林敏妹
林詠孺
一、債務人林敏妹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柒萬參仟參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至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二五二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三點二二五二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一八四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林敏妹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詠孺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之違約金部分,與農業發展基金貸款借據所載第五條第㈡項違約金條款約定不符,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