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81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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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8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8126號債權人 徐傑億 債務人 曾慧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發票人得記載對於票據金額支付利息及其利率。利率未經載明時,定為年利六釐。票據法第28條定有明文。經查,本案未見當事人於本票上有約定利率之記載,故債權人超過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部分,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辛福壽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