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7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7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界址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761號原告 林信二
林何月美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郁斌 律師被告 黃山上 兼訴訟代理人 黃旭怡
黃川庭 被告 黃敏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等事件,因仍有部分事項待函詢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調查釐清,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0月3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另待函覆後,再通知兩造閱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慧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
書記官林榮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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