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606號上訴人即原告A女(真實姓名、年籍、住所詳卷)兼法定代理人A女之母(真實姓名、年籍、住所詳卷)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男、甲男之母、甲男之父、台中市西區忠孝國民小學間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606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8月4日
書記官陳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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