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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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建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建字第10號上訴人經濟部水利署法定代理人 賴建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建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4萬2954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7萬4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得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4日
書記官賴榮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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