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易字第9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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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易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易字第9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7年5月23日下午16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7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君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
書記官李承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