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2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聲減字第12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減字第129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施用毒品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九十六年聲減字第一六四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二、三、四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二、三、四所載,與附表所列編號五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所犯附表編號六之犯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所示之期間犯施用毒品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二、三、四、六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一、二、三、四之罪,聲請與附表所列編號五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三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蔡長林法官夏金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岳文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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