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95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告 楊政憲
楊蕙菁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900元,惟查原告之先位聲明主張被告間就坐落宜蘭縣○○鄉○○段○○○○號土地(面積:69.3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下稱系爭土地)於民國96年3月5日訂立之買賣契約係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訴請確認被告間就系爭土地之買賣關係不存在,被告楊蕙菁應將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備位聲明則主張被告間就系爭土地之買賣行為侵害原告之債權,依據民法第244條規定請求撤銷買賣行為、物權行為並請求被告楊蕙菁應將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且回復登記為被告楊政憲所有,顯係以一訴主張兩個不同之訴訟標的,且為先位、備位之關係,依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訴請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之系爭土地全部之價額計算之,而為1,539,
570元(計算式:69.35×22,200=1,539,57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246元。原告僅繳納10,900元,尚欠5,3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俊廷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
書記官陳蒼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