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繼字第5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繼字第5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繼字第584號聲明人 葉凱榕 即繼承人3
葉凱嘉 兼法定代理 楊運茹 人上列聲明人因其被繼承人 葉耀明 (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地為屏東縣屏東市○○里○○街○號9樓之3)於民國100年5月29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27日
家事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明株中華民國100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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