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侵訴字第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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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侵訴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侵訴字第11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彭耀主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彭耀主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本院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因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後,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2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劉怡孜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0年6月27日
書記官薛慧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