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4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419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龔志明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20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七日一百年度易字第四百十九號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由
一、公訴意旨認本案被告龔志明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核屬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於民國100年5月17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本院經審理後認本案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以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世賢
法官陳茂亭法官許嘉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7日
書記官劉淑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