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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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146號上訴人乙○○即原審被告被上訴人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貨運服務總所高雄貨運服務即原審原告所法定代理人甲○○上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以裁定駁回之,為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2月26日裁定,限其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9年3月1日送達上訴人,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22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吳文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22日
書記官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