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繼字第7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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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司繼字第7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繼字第731號聲請人 王奕勛 法定代理人 王信順 法定代理人 張舒婷 代理人 陳樹泉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47條、第114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繼承人 王明堂 (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下同)107年4月26日死亡,聲請人王奕勛為被繼承人之孫子女,有卷附之繼承系統表可稽。惟聲請人係於107年7月2日即被繼承人死亡後始出生,即被繼承人死亡時,聲請人尚未出生,無法繼承(且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亦立切結書主張被繼承人身後所遺負債超過遺產)。是依上開規定,聲請人即非為繼承人。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黃瑛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9月11日
書記官鄭巧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