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6年度員小字第48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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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6年度員小字第483號
原 告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甲○○
被 告 乙○○
9號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員小字第483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伍仟壹佰陸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貳
萬捌仟壹佰壹拾伍元自民國95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按月計付新台幣壹仟貳佰元之違
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彰化縣○○鎮○○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
之人數附繕本及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邱柏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