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板簡字第8307號
原 告 乙○○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七日下午四時整
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
本庭繳納擴張聲明部分之裁判費共計壹萬壹仟貳佰玖拾陸元,逾
期未繳即駁回該部分之請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林春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利海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