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528號上訴人 林采珏
蔡漢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裕閔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
書記官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