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78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78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7822號債權人 孫玉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蔡秀娟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借貨與債務人200,000元及5,000元之債權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存證信函之『郵政收件回執正、反面』。
三、請提出債權人提供聲請狀所述之手錶、手機讓債務人借用之相關釋明文件。
四、債務人蔡秀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7月7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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