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2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金上訴字第2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上訴字第287號上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洪俊任選任辯護人蔡晉祐律師(法扶律師)
蔡祥銘 律師(法扶律師) 徐萍萍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68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8813號、第13131號),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3年9月12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孫啓強
法官陳明呈法官鄭詠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5日
書記官楊明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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