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0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07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李晉安 律師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翁祖立 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乙○○、甲○○因違反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二人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1款、第8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6年7月24日將其收押,並於裁定自96年10月24日起延長其羈押期間2月,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二人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程暉
法官何俏美法官賴秀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游秀珠中華民國96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