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20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20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207號聲請人 陳雅蕾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港分公司證券,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港分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65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2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
書記官簡吟倫┌─────────────────────────────────────────────────────┐│支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207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聚大室內裝修股份│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150,000元│AF0000000│106年12月31日│││有限公司│份有限公司南港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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