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簡字第12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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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桃簡字第1221號
原 告 乙○○
被 告 天富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5年8月9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四
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蘇昌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吳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