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簡字第12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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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桃簡字第1221號
原   告 乙○○
被   告 天富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5年8月9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四
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蘇昌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吳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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