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補字第546號
原 告 甲○○○○○○
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土地銀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宛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宗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