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補字第55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補字第551號
聲 請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樓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依非訟事件法
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台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
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威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姵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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