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8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848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古榮智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古榮智於執行觀察、勒戒處分(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ㄧ○八年度觀執字第六號、一○七年度毒偵字第一六五四號)之日起,停止羈押。
理由
一、被告古榮智因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及第325條第
1項搶奪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顯難以替代手段保全審判、執行,諭知自民國10
7年10月16日起羈押3月,並於108年1月16日起延長羈押
2月在案。
二、被告另案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毒聲字第113號裁定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並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8年1月9日雲檢 鑫宏 107毒偵1654字第1089000669號函洽借被告執行觀察勒戒,有該函文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因被告於觀察勒戒期間人身自由亦受拘束,是並無羈押之必要,且對於本案審理亦無影響, 爰類 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1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簡鈺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賴思穎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