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9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9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945號原告恆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炳昌 被告量子商貿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志牧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美金619,543.01元,折合新臺幣20,910,816元(以支付命令聲請時即民國105年2月3日臺灣銀行牌告現金賣出匯率美金1元兌換新臺幣33.752元計算,計算式:美金619,543.01元×匯率33.752=新台幣20,910,81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96,09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95,596元。⑵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5年4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4月20日
書記官李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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