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交簡字第1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交簡字第19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孫明鐘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340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孫明鐘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2行所載「鳳隆市場」應更正為「鳳農市場」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業經立法院修正,並由總統於民國100年11月30日公布施行、同年00月0日生效,其中第1項法定刑提高為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已較97年1月2日修正時之法定刑即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為重,是被告本件仍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97年1月2日修正之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合先敘明。
三、核被告孫明鐘所為,係犯97年1月2日修正之刑法第185條之3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爰審酌被告於飲用高粱酒後,呼氣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1.32毫克,實際已無法安全駕駛之情形下,仍不顧行車安全,即率然駕駛自用小客貨車於一般道路,因不勝酒力,致擦撞安全島,顯然其無視於自己及其他參與道路交通之不特定人之生命、身體及財產之安全,所為非是;況被告前於95年間即曾因酒後駕車觸犯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可佐,足認被告並未記取教訓,法紀觀念薄弱,應予責難;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暨其自稱經濟小康之生活狀況、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97年1月2日修正之刑法第185條之3,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嘉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
書記官蕭永同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97年1月2日修正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0年度偵字第34060號被告孫明鐘男4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街53號住高雄市○○區○○路28之42號5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孫明鐘於民國100年11月11日凌晨4時許,在高雄市鳳山區「鳳隆市場」內飲用高粱酒後,已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基於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之犯意,於同日凌晨5時3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貨車,自上開地點出發。嗣於同日上午6時30分,行經高雄市○○區○○路與萬丹路交岔口,因不勝酒力,自行擦撞安全島,經警據報到場處理,對孫明鐘實施酒測,測得其呼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1.32毫克。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孫明鐘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均坦承不諱,並有酒精濃度呼氣測試單、刑法第185條之3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生理平衡檢測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各1份及現場照片9張在卷可稽,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罪嫌,應堪認定。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業經立法院修正,並由總統於100年11月30日公布施行、同年00月0日生效,其中第1項法定刑提高為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已較97年01月02日修正時之法定刑即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為重,是被告本件仍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97年01月02日修正之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核被告所為,係犯97年01月02日修正之刑法第185條之3之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
檢察官倪茂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