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6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61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林麗君 相對人即債務人嘉忠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林月嬌 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蔡嘉晉 相對人即債務人 蔡忠憲 相對人即債務人 蔡錫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佰柒拾叁萬陸仟柒佰玖拾陸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