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16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16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31634號債權人彩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平富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旭宇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以第三人昭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昭萬公司)向其進貨新臺幣(下同)4,483,570元未付為由,向昭萬公司董事即債務人旭宇企業有限公司聲請支付命令,惟未提出請求之依據,經本院通知命補正,債權人 陳明 因債務人為昭萬公司董事,明知昭萬公司積欠債權人貨款未清償,且於事後決議解散(依桃園市政府府經商行字第11191007780號函,昭萬公司於民國111年9月2日為解散登記,並以 陳美賢曾萬得曾維民 為其清算人),故針對昭萬公司董事會求償等語,並提出向昭萬公司及債務人請求貨款之存證信函,以及債務人為昭萬公司董事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仍未提出債權存在之釋明文件。而依債權人聲請狀、補正說明書所陳,債權人係與昭萬公司交易往來,而法人與其法定代理人,於法律上屬不同之權利主體,債權人未取得貨款,亦不得列法人之法定代理人為債務人主張返還貨款,且,揆諸上開說明,本件債權人向債務人請求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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