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6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6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652號聲請人 黃文潭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2年度聲字第388號聲請迴避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或有該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已為終局判決,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423號判例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315號事件承審法官蘇嘉豐,完全沒有辯論卻宣判,聲請人聲請蘇嘉豐法官迴避,依民國80年3月19日最高法院80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法官被聲請迴避者,在該聲請事件終結前應停止訴訟程序,然蘇嘉豐法官未停止訴訟程序仍下判決,爰依法聲請蘇嘉豐法官及支持他的匡偉法官、劉又菁法官、王筑萱法官、林芳華法官、游悅晨法官、吳俊龍法官等就本件102年度聲字第388號事件有關之裁判迴避等語。
三、經查,本院102年度聲字第388號聲請迴避事件已於民國102年10月7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而終結,此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明無誤,而聲請人遲至102年11月5日始具狀聲請承審該事件之法官迴避,此有蓋有本院收文章戳之聲請狀在卷可稽,足認聲請人之聲請係在該事件終結之後,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6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詹慶堂
法官鄭昱仁法官曾育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月6日
書記官徐悅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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