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31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丙○○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固曾繳納調解裁判費新台幣叁仟元,惟按共有物或公同共有物分割之訴,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司法院32年院字第2500號解釋參照),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新台幣貳佰叁拾叁萬叁仟壹佰元(計算式:{91+10}x92,400x1/4=2,333,1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肆仟壹佰陸拾陸元,扣除已繳之調解裁判費新台幣叁仟元,尚欠新台幣貳萬壹仟壹佰陸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玉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29日
書記官蔡雨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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