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3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393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士林簡易庭受理後,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而改以通常程序審理,嗣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2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黃潔茹法官黃雅君本正本經證明與原本相符。
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莉婷中華民國96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