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49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5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捌萬壹仟陸佰叁拾捌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玖仟伍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5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玉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29日
書記官蔡雨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