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3年度民商訴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3年民商訴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民商訴字第63號上訴人即被告二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炯烽 上訴人即被告 李浴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因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就財產權訴訟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537,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60元,另非財產權訴訟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裁判費共13,260元,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20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24日
書記官劉筱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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