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清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清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清字第6號聲請人 楊榮雄 即債務人代理人 陳信伍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債務人楊榮雄自中華民國105年05月23日09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由
一、按「更生方案未依前二條(係指債權人會議可決或債權人同意更生方案)規定可決時,除有第64條(係指法院逕以裁定認可及不認可之情形)規定之情形外,法院應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同條例)第61條定有明文。「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前項裁定,不得抗告。」(同條例第83條);「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同條例第16條前段)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雖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即104年度消債更字第20號)在案,惟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卻始終未能依同條例第59條、第60條之規定,獲得債權人會議可決或債權人同意,而債務人亦遲未重新提出更生方案(見本院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9號更生事件,第119業、第125頁、第145頁、第150頁)。據此,本件自不符合得由本院逕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之要件,爰依前揭規定,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兆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書記官戴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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