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家聲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家聲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節本103年度司家聲字第11號聲請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林春榮 代理人 黃莉萍 相對人 范昌花 上列聲請人之受扶助人 黃亦勝 與相對人范昌花間請求離婚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仟貳佰陸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華民國103年5月2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