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再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聲再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再字第8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蔡景麟 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112年度交簡上字第20號刑事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景麟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蔡景麟不服本院112年度交簡上字第20號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於民國112年12月14日具狀聲請再審,惟所提刑事再審聲請狀未檢附原確定判決之繕本,且未釋明無法提出該原確定判決繕本之正當理由及請求法院調取之,其聲請再審之程式顯有不備,爰命其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原確定判決之繕本,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聲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莊深淵
法官陳錦雯法官程明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慈徽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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