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31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附民字第31號原告 黃榆婷 被告 江佳浩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5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江佳浩被訴詐欺等之刑事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5號審理後,就原告黃榆婷被害部分為免訴之認定,依前揭規定,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而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佳齡
法官顏偲凡法官鄭虹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如有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
書記官陳冠伶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訟訟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