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100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10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1005號原告 江林信 被告 洪輝宗 上列被告因106年度易字第1435號侮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及陳述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即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
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洪輝宗被訴本院106年度易字第1435號侮辱案件,業經本院於107年5月25日判決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規定,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小萍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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