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110號原告 劉炳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秋美 、 買志平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獲准,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即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600,000元,應徵裁判費430,880元,扣除原告前繳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430,38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蘇正賢
法官游育倫法官潘明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
書記官湯正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