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2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李秋銘 律師訴訟代理人 黃金亮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廖學興 律師訴訟代理人 劉致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四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12月2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郭淑珍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28日
書記官林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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