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7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7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710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被告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准予提出新臺幣50,000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2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鄭貽馨法官謝佩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玉雲中華民國98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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