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4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4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433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政賢選任辯護人丁啓修律師被告黃韋凱選任辯護人 羅盛德 律師被告 胡文昱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湯明純 被告 楊翊廷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張哲誠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19法庭續行審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黃湘瑩
法官游涵歆法官劉芳菁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游曉婷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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