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48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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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4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48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冠暐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冠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並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已於民國113年1月3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廣于霙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沁莉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