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49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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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4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49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伯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執聲付字第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伯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伯宇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6月確定,於民國109年6月11日(按聲請疏漏載11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3年1月30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08791號函暨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薛巧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君憶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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