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47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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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4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47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TRANDUCLONG(中文姓名:陳德龍)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TRANDUCLONG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TRANDUCLONG(下稱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共計有期徒刑5年8月確定,於民國110年1月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112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卷證,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樊季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莉涵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