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64號上訴人 王再松
王秀鈴 王 黃美玉 王仁正 王仁賢 王莉如 被上訴人 郭松坤
郭松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10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36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18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3年4月30日送達上訴人王再松,同年5月2日送達上訴人王秀鈴,同年5月5日寄存送達予上訴人王黃美玉、王仁正、王仁賢、王莉如,有民事裁定、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迄未依限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有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按,依上開說明,本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民事庭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書記官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