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2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28號聲請人 譚玉雯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5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書記官林秀麗┌──────────────────────────────────────────────────────────────┐│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28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1│惠鉅房屋仲介有限公│土地銀行宜蘭分行│譚玉雯│103年1月6日│89,760元│AJB0000000││││司│││││││└─┴─────────┴─────────┴─────────┴─────────┴────────┴────────┴──┘